李宏贵,张茜,等

摘 要

创新市场化是新创企业颠覆性创新实现的关键,而新创企业颠覆性创新市场化依赖于自身所处的创新市场化生态。基于创新生态理论,利用143家新创企业调查数据进行实证研究,探究创新市场化生态如何影响新创企业的颠覆性创新市场化,并考察环境动态性的调节效应。研究结果表明:创新市场化生态对新创企业颠覆性创新市场化有正向作用;创新市场化生态能力在互补性技术生态与新创企业颠覆性创新市场化之间起到完全中介作用,而在市场生态、制度生态与新创企业颠覆性创新市场化之间起到部分中介作用;创新市场化生态对创新市场化生态能力有正向促进作用,在高市场动态性的情况下,创新市场化生态与创新市场化生态能力之间的关系更强,而在低市场动态性的情况下,创新市场化生态与创新市场化生态能力之间的关系较弱;在高技术动态性的情况下,互补性技术生态、制度生态与创新市场化生态能力之间的关系更强,而在低技术动态性的情况下,互补性技术生态、制度生态与创新市场化生态能力之间的关系较弱;环境动态性部分调节了创新市场化生态能力在互补性技术生态、市场生态与新创企业颠覆性创新市场化之间的中介作用,而完全强化了创新市场化生态能力在制度生态与颠覆性创新市场化之间的中介作用,且环境动态性越高,创新市场化生态能力的中介效应越显著。

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催生了新的产业形态、商业模式和潜在经济增长点,为经济发展和技术创新带来了机会窗口。新创企业在经济发展中扮演着促进产业发展、推动技术创新、提供就业机会、促进社会财富积累的重要角色,新创企业的发展状况关系到社会经济是否能够可持续发展。然而,新创企业受新进入缺陷的影响,往往面临资源不足、合法性不足、成长能力较弱等问题。作为处于发展早期阶段的企业,新创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时间较晚,在市场资源和技术水平上都与在位企业存在相当的差距。新技术能否顺利走向市场、成功实现商业化决定着企业能否存续。现有研究表明,颠覆性创新是新创企业克服自身“新弱性”、实现跨越式发展的重要途径,而颠覆性创新市场化则是新创企业实现机会价值的关键所在。

颠覆性创新为顾客创造新的价值体系,是沿着新的技术演进轨迹和市场扩散路径所进行的创新。在自身资源受限、在位企业的不对称竞争以及社会体制机制等的压力下,新创企业的颠覆性创新市场化进程会较为艰难。近年来,以苹果和硅谷的巨大成就为标志,颠覆性创新范式也开始了新一轮的变革,开始迈入生态化、有机式的创新生态系统时代。因此,新创企业可以在创新生态理论的指导下,通过构建本地化的独特市场化生态来促进颠覆性创新市场化的实现。

颠覆性创新市场化需要多样的、非冗余的资源来构成价值实现的基础。而创新生态系统可以通过不断吸纳新成员的加入,并根据共同的价值主张协调成员的创新行为,在推动生态系统的高阶演化中让成员逐步从生态优势中获利,进而保持系统的活力,避免在竞争中被淘汰。新创企业可以利用创新生态中多样化的互补性资产,根据市场需求构建独特的价值实现网络,实现与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的整体联动,提供有竞争力的技术、服务或产品。同时,创新市场化生态兼具自然与社会双重属性,包含着影响新创企业颠覆性创新市场化的生态和经济的双重因素。创新市场化生态只有通过创新市场化生态能力才能增强网络关系和生态属性的效用,进而促进颠覆性创新市场化。然而,国内外学者对创新市场化生态能力这一概念关注较少,也少有学者将其运用于创新市场化的研究中。另外,经济社会环境的波动和不确定性越来越大,所以在探讨新创企业颠覆性创新市场化时,也要考虑环境动态性这一因素的调节作用。

对于新创企业颠覆性创新市场化的问题,已有研究在颠覆性创新市场化的内涵、路径和机理等方面取得了一系列丰富的成果。这些研究多从企业颠覆性创新商业模式、颠覆性创新合法性、产品视角下的创新性行为等方面进行分析。也有一些学者将颠覆性创新与创新生态系统结合起来进行研究。但是,现有研究的视角大部分都局限于微观市场主体内部,对于个体、组织和行业之间的知识交互与创新过程进行详细阐述的较少。而且颠覆性技术具有高度的不连续性和不确定性,在中国特有的市场和技术情境下,颠覆性创新市场化的实现模式和路径将会更加难以捉摸。因此,基于创新生态视角研究新创企业的颠覆性创新市场化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为此,本文利用143家新创企业的调查数据,实证研究创新市场化生态对新创企业颠覆性创新市场化绩效的影响,并重点考察创新市场化生态能力的中介作用以及环境动态性的调节作用,以期为新创企业如何通过创新生态实现颠覆性创新市场化提供科学决策依据。

01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1.1 创新市场化生态与颠覆性创新市场化

Moore率先将生态系统这一概念应用于经济领域,并提出商业生态系统的概念,将其定义为企业与其他各种组织基于利益交互而形成的一种动态组织结构。Iansiti和Levien基于商业生态系统,提出了创新生态系统概念,并认为系统主体是由虽处于不同位置但存在着相互关联关系的企业所构成的。Adner基于Moore等学者的研究,将创新生态系统定义为由核心企业、客户和互补群体组成的协同组织网络。李万等认为,在创新生态系统中,创新群落之间及其与环境之间通过物质流、能量流、信息流的交换流动形成多样共生、竞合演化、协同开放的复杂系统。新创企业中不乏在企业关系、技术专利等方面有竞争力的,但其往往欠缺市场化经验。目前,仅以发生在企业内部的颠覆性创新为核心,已经不能适应更为社会化的生产要求。新创企业通过与外部组织合作对自身功能进行拓展,为颠覆性创新市场化提供发展所需的市场化资源和培育空间。随着创新主体多元化以及创新网络化的发展,企业与供应商和顾客的动态合作、与业务伙伴的联动可以改变原有主体间、上下游等的利益竞争关系,通过协同创新显著改善企业颠覆性创新的绩效。因此,综合上述研究并结合Teece1986年的研究成果,本文认为,新创企业颠覆性创新市场化生态是以颠覆性创新市场化绩效提高为目的,由新创企业和其互补群体以及其所处外部环境构成的价值共创结构;系统内部保持创新资源流动与平衡的动态结构;新创企业颠覆性创新市场化生态包含互补性技术生态、市场生态和制度生态。

1.1.1 互补性技术生态。企业在颠覆性创新过程中拥有的与创新市场化密切关联的专业化制造能力、互补技术、互补设备等资产是企业形成创新生态的重要基础。学者们通常认为,互补性资产是技术创新资源的补充,主要包括有利于新技术市场化的制造能力等方面的资源。一项新技术的市场化所需要的市场和制造资产往往是关键的互补性资产,其中,制造互补性资产是指把新技术转化为顾客接受的创新产品的资产。因此,互补性技术生态是新创企业进行颠覆性创新市场化时与生态成员在产品开发工艺制造上形成的资产互补生态。从市场扩散路径来看,颠覆性创新在由技术走向市场的过程中,可能会面临现有社会—技术体制形成的路径依赖问题和技术锁定威胁。由于各种资产之间具有互补性,企业可以利用跨组织边界商业模式与创新生态中其他参与者构成相互依存的合作关系,通过结成创新生态系统和战略联盟等组织,促进企业跨界整合,实现产品化环节的制造及生产资源互补,并基于产业链和创新价值网络的构建,强化知识溢出效应以及提高资源支持体系的完备性。正如1986年Teece提出的,“之所以不能从创新中获得利益,是因为缺乏互补性资产,比如生产制造”。因此,互补性技术生态可以帮助新创企业利用外部互补性技术资产实现颠覆性创新市场化过程中的产品生产与制造。基于上述分析,本研究提出如下假设:假设1a:互补性技术生态与新创企业颠覆性创新市场化呈正相关。

1.1.2 市场生态。上下游合作伙伴、供应商、客户等外部组织能提供知识技术、市场信息、销售传播以及售后服务等不同方面的创新市场化资源。新创企业在颠覆性创新市场化过程中通过与上述外部组织协同创新来突破自身的组织界限,以优势互补的方式取得颠覆性创新成果,连带创新所需成本和面临的风险也可以由多方主体分解承担。因此,市场生态是以新创企业为核心的包含上下游合作伙伴、供应商、客户等利益相关者的涵盖高效协同和合理配置颠覆性创新市场化资源等一系列市场活动的生态网络结构。在颠覆性创新产品投放市场阶段,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怎样让新产品占据非主流市场,并向主流市场扩散乃至成为主流产品。新创企业的颠覆性创新产品在研发过程中需要不断进行实验与测试,并在市场中联系、组织拥有专业知识或能力的领先消费者进行小范围的试用,根据反馈改进产品。在产品的市场进入过程中,更加强调市场宣传的创新推广效果,与分销商合作并利用分销商的市场信息资源和销售渠道优势深化潜在用户对产品功能的认识和了解程度。在推广阶段,对市场上仍不具备竞争优势的颠覆性创新产品进行宣传、推广和分销,捕捉市场信息,构建顾客需求接收反应体系,追踪客户体验,维持客户关系,将有价值的消费者信息与新创企业共享,增强消费者的情感联系并构建顾客社群,实现产品服务的拓展。因此,市场生态可以使新创企业利用外部互补性市场资产实现颠覆性创新市场化进程中的销售与售后服务。基于上述分析,本研究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1b:市场生态与新创企业颠覆性创新市场化呈正相关。

1.1.3 制度生态。制度理论认为,颠覆性创新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化活动,具有强社会制度嵌入性;而且对于脆弱的新创企业来说,制度是创新的重要驱动力。企业创新产品进入市场时,将面临现有制度的合法化障碍,如社会的不认可、顾客认知的缺乏等。但政府政策可以起到引导作用,通过为新创企业背书打通各种创新资源流向新创企业的渠道,缓解新创企业的资源短缺压力和降低创新市场化成本,提高新创企业创新产品的合法性。在经济转型时期,政府可以通过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来规范和引导商业活动,为新创企业提供政策资源以保障颠覆性创新市场化,为新创企业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因此,制度生态是指政府部门的管制、社会规范、顾客认知等对于新创企业颠覆性创新市场化给予支持的合法性资源网络生态。新创企业在颠覆性创新市场化的过程中,由于自身底蕴不足,加上社会体制机制的阻碍、与在位企业的差距较大等,想要获取市场优势较为困难。而政府作为政策制度的发布者与大众认知的引导者,在颠覆性创新市场化的制度生态中起着关键作用。以政府政策为核心的政策导向机制作为风向标,可以提高新创企业的规制合法性,直接或间接地帮助企业获取创新资源。政府机构通过对颠覆性创新的激励、引导和保护,能够为颠覆性创新研发、应用和推广价值链的形成提供有效助力,保障科技成果转化市场机制的良性运行。此外,新创企业被市场中各种利益相关者,如企业战略联盟、行业协会、非主流消费者等认可,有利于其获得规范合法性资源和认知合法性资源。而这种制度生态资源对于初入行业的新创企业来说是很难获取到的,可以助推新创企业与更多其他类型企业建立开放式创新关系,带动多个市场主体参与颠覆性创新的市场化。基于上述分析,本研究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1c:制度生态与新创企业颠覆性创新市场化呈正相关。

1.2 创新市场化生态能力的中介作用

新创企业颠覆性创新市场化过程就是新创企业利用创新生态中由各个创新主体形成的创新网络,填补创新资源空缺,降低创新成本和创新风险,提升创新合法性水平和市场化绩效的过程。创新市场化生态会通过创新网络演化推动形成创新市场化生态能力,影响企业的颠覆性创新市场化进程。创新市场化生态能力可以协助企业弥补自身的“新弱性”缺陷,帮助企业与其他创新主体建立相互依存的关系,构建新的价值网络和创新链。创新市场化生态通过创新市场化生态能力增强自身网络关系和生态属性,从而影响颠覆性创新市场化绩效,起到中介作用。因此,新创企业的创新市场化生态能力是指新创企业对创新市场化生态内新创企业与政府、上下游企业、供应商、合作伙伴、客户等创新种群进行创新市场化协同、整合的能力。

在创新市场化生态中,企业横跨多个产业与创新市场化生态内其他主体一同进行颠覆性创新产品的生产,为客户带来单个主体无法创造的价值,通过整合和协同关系提升创新生态整体的颠覆性创新市场化绩效。创新生态系统成员如供应商、相关企业、竞争对手等多元化种群,以及政府、中介机构等辅助机构,能够以创新成本更低、社会环境损耗更小、交互更加便捷、协同更加紧密的方式自由建立合作关系,进行开放式创新资源流动和物质能量交换。新创企业可以将内外部创新资源进行整合来创造产品与服务,并利用内部和外部市场推动颠覆性创新市场化,实现产品创新。在创新市场化生态中,创新主体通过开放创新边界与外部创新参与者进行知识、技术、信息等创新市场化资源的交换、吸纳和融合。

创新市场化生态能力通过协调创新市场化生态,强化交互合作关系,帮助企业利用多元创新资源、创新主体之间的协同以及与动态环境的互动来提升颠覆性创新市场化绩效。新创企业通过与创新市场化生态中的上下游合作企业、供应商、客户,甚至竞争对手等形成完整的创新链和价值网络,利用知识共享、资源互补、技术互通来整合外部资源,提升新创企业颠覆性创新市场化绩效。基于上述分析,本研究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2a:创新市场化生态能力在互补性技术生态和颠覆性创新市场化之间起到中介作用。

假设2b:创新市场化生态能力在市场生态和颠覆性创新市场化之间起到中介作用。

假设2c:创新市场化生态能力在制度生态和颠覆性创新市场化之间起到中介作用。

1.3 环境动态性的调节作用

Miller和Friesen提出,环境动态性指的是市场环境中变化与创新的速度以及对竞争者行为预测和对顾客偏好预估的不确定性。Dess和Beard认为,环境动态性是指企业生存环境的不可预测性和变化幅度、频率的不确定性。Jansen等表示,环境动态性主要体现在与环境大幅度变化相伴的主体的不确定性上。大部分学者都认为,环境动态性主要包含不确定性和不可预见性这两个内核。综上,本文将环境动态性界定为新创企业在外部环境难以预测的情况下所面临的环境在变化幅度和速度上的不确定性及不可预见性。

目前,中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经济社会环境的波动和不确定性越来越大,所以探讨新创企业颠覆性创新市场化也要考虑环境动态性这一因素的调节作用。从创新生态的视角来看,创新生态系统主体是由同一区间内的各种创新群落与创新环境共同构成的。当外界产生干扰时,创新生态内各个生态要素之间的关系也会随之不断变化。高度不确定的环境会促使新创企业更倾向于与上下游合作企业、供应商、客户等种群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促进颠覆性创新的协同与扩散。因此,环境的复杂性和难以预测性会影响新创企业的颠覆性创新市场化。Mccarthy等认为,环境动态性表现为市场变化和技术变化两个方面。国外其他学者在研究环境动态性时,也倾向于将其划分为市场动态性和技术动态性两类。

在高市场动态性的环境下,新创企业往往会实时调整战略以适应市场变化,积极构建并利用互补性技术生态来维持现有的市场补充创新资源和互补性技术资产。当市场动态性较高时,新创企业很难把握消费需求与竞争格局的变化,则会选择通过市场生态整合制造商、供应商以及消费者参与的方式来分散颠覆性创新市场化的风险。在这一过程中,各个创新市场化参与者的直接交流将更加频繁密切,有利于新创企业及时根据市场变化调整颠覆性创新市场化进程;同时,积极维护制度生态,加强与政府互动,促进财政、产业政策调整,助力自身颠覆性创新市场化并获取规制合法性;与颠覆性创新市场化中产品链的其他参与者共同应对复杂的市场环境,加强彼此之间的合作,在各种颠覆性创新市场化资源的流动中获取市场合法性。因此,在高市场动态性的环境下,创新市场化生态对创新市场化生态能力的作用有增强效应。基于上述分析,本研究提出如下假设:假设3a:高市场动态性正向调节互补性技术生态对创新市场化生态能力的作用。假设3b:高市场动态性正向调节市场生态对创新市场化生态能力的作用。假设3c:高市场动态性正向调节制度生态对创新市场化生态能力的作用。

在高技术动态性的环境下,新创企业的技术识别机会变多。基于互补性技术生态,新创企业会加强对颠覆性技术创新和创新链的调整,将内部研究成果向其他创新主体输出。在这一过程中,颠覆性创新市场化资源得到流动和置换,提升了企业的价值链定位。在市场生态中,新创企业通过顾企互动与消费者和合作分销商联动,获取技术变革和产品更替的需求信息,协调创新产品生产技术工艺的改进。同时,高技术动态性也会促使政府等部门依据技术的变革和发展出台、更新各种相关科技政策。新创企业将面临高度动态的外部政策环境,这促使新创企业积极主动地与上、下游合作企业以及客户建立新的价值分配与获取规则体系,增强市场合法性。因此,在高技术动态性的环境下,创新市场化生态对创新市场化生态能力的作用有增强效应。基于上述分析,本研究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3d:高技术动态性正向调节互补性技术生态对创新市场化生态能力的作用。

假设3e:高技术动态性正向调节市场生态对创新市场化生态能力的作用。

假设3f:高技术动态性正向调节制度生态对创新市场化生态能力的作用。

综合假设2的中介作用和假设3的调节作用,本研究进一步提出以下受调节作用影响的中介假设的有关推论。创新市场化生态通过创新市场化生态能力对颠覆性创新市场化的间接作用会受环境动态性的强弱影响而产生差异。在高环境动态性下,以新创企业为核心的创新生态联系会更加紧密,以抵御外界风险。因此,创新市场化生态会在环境压力之下增强其创新市场化生态能力,进而提升颠覆性创新绩效。而在低环境动态性下,新创企业颠覆性创新技术在较长时间内符合市场的需求,企业进行颠覆性创新的动力相对较弱,对外部的颠覆性创新市场化资源需求也随之减少,进而减少对创新生态的依赖,这会抑制创新市场化生态能力的整合与协同,最终影响新创企业的颠覆性创新市场化。由此,本研究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4a:高市场动态性正向调节创新市场化生态能力在创新市场化生态与颠覆性创新市场化之间的中介作用。

假设4b:高技术动态性正向调节创新市场化生态能力在创新市场化生态与颠覆性创新市场化之间的中介作用。

综上所述,本文得到如图1所示的理论模型。

02

研究设计

2.1 样本选择和数据来源

本研究主要关注创新市场化生态与颠覆性创新市场化之间的关系。由于本研究主要针对新创企业,但考虑到本文的调节变量为环境动态性,需要一定的时间跨度才能探明环境动态性的影响机制,因而将调查企业锁定为创新型企业,并在发放问卷时向填写者指明成立年限为10年以上的企业需要按照企业初创期的创新情况进行填写。本研究的问卷发放与回收主要通过微信、QQ、电子邮箱等线上平台。为了提高被调查者回答的准确性,本问卷采用匿名的形式,不涉及被调查者的私密信息。共回收问卷171份,剔除无效问卷后得到有效问卷143份。本次回收的有效样本中,100~200人规模的企业占比34.97%,成立8~10年的企业占比34.27%,民营企业占比38.46%。

2.2 变量测量

本研究所涉及的主要变量包括创新市场化生态、创新市场化生态能力、环境动态性和颠覆性创新市场化。所有测量量表均参考国内外高质量期刊文献,并根据实际情况对部分问卷题项进行部分调整。除部分控制变量外,本研究其他测量题项均使用Likert7点计分。

2.2.1 创新市场化生态(IME)。该变量的题项设计参考辛冲等、于飞等开发的量表,并就本企业间合作、本企业—用户合作、本企业—政府合作以及合法性等4个方面设计共14个题项。代表题项有“本企业经常在长期规划方面与制造商合作”“本企业经常在市场长期规划方面与分销商合作”等。本研究中,该量表的互补性技术生态(CTE)、市场生态(ME)、制度生态(IE)的Cronbach’s α值分别为0.822、0.804、0.802。

2.2.2 创新市场化生态能力(IMEC)。该变量的题项设计参考赵忠华、宋华和陈思洁开发的量表。作为本研究的中介变量,创新市场化生态能力表现为创新生态结构、创新生态主体关系与开放性以及创新扩散能力等3个方面。创新生态结构以及创新生态主体关系与开放性均属于创新生态系统的生态关系网络。赵忠华认为,创新型产业集群内角色与身份不同的各类人之间的关系构成了产业集群的社会关系网络。网络成员间的社会联系程度越高,信任程度和资源共享程度越高,技术创新扩散效果越好。据此,本文综合参考赵忠华对于生态网络关系的测量(社会联系程度、信任程度、资源共享状况)以及宋华等对于创新扩散的测量研究,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设置了8个题项对创新市场化生态能力进行测量。代表题项有“本企业与制造商联系频繁、资源共享程度高”“本企业与行业其他组织联系频繁、资源共享程度高”等。本研究中,该量表的Cronbach’s α值为0.906。

2.2.3 环境动态性(ED)。环境动态性是指行业环境中的不稳定性和不确定性。如上文所述,国外学者多将环境动态性分为由技术变革引起的技术动态性和由市场需求变化引起的市场动态性两类。该变量的题项设计参考Kohli和Jansen、Jansen等开发的量表,共10个题项。代表题项有“客户需求及其偏好变化速度快”“本企业所在行业技术变化频率较高”等。本研究中,该量表的市场动态性(MD)和技术动态性(TD)的Cronbach’s α值分别为0.866和0.857。

2.2.4 颠覆性创新市场化(DIM)。该变量的题项设计参考于晓宇和蔡莉、Zhang等开发的量表,共5个题项。本文的因变量是颠覆性创新,对于本企业颠覆性创新绩效,目前存在多种量表和测量方法。本文参考借鉴于晓宇等以及Zhang等对高科技创业企业研究时所使用的量表,通过请被试者评估本企业在5个方面与主要竞争对手相比的成功程度来度量创业企业的创新绩效。该量表既关注创新“质量”,又关注创新“速度”,被多次用于中国高科技企业的相关研究,具有较好的外部效度。代表题项有“本企业持续推出新产品”“本企业率先引入新产品”等。本研究中,该量表的Cronbach’s α值为0.914。

2.2.5 控制变量。据以往研究发现,新创企业的成立年限(EY)、所有制性质(OW)、企业规模(ES)和所在行业(IN)等同样会影响颠覆性创新市场化绩效。为更有针对性地考察主要变量之间的关系,将上述几个变量作为控制变量纳入研究。

03

数据分析与结果图片

3.1 共同方法偏差与验证性因子分析

本研究通过使用Mplus8.0软件进行验证性因子分析,有关结果见表1。由表1可知,与其他竞争模型相比,七因子模型拟合最佳(χ2/df=1.435,RMSEA=0.055,CFI=0.931,TLI=0.924,SRMR=0.057),模型的各项拟合指标均达到了学界所认可的标准。因此,本研究中各个变量之间有良好的区分效度,可以进行下一步变量间关系的检验。

考虑到发放的问卷均由企业管理人员填写,可能存在共同方法偏差问题,本研究在验证性因子分析前利用Harman单因子检验法进行了探索性因子分析。在未旋转因子的情况下,析出5个因子,累计解释了总变异量的68.73%,且第一个因子仅解释了37.81%的总变异量,低于40%的建议值。由此可知,本研究不存在严重的同源方差问题。此外,为使结果更加严谨,本研究在七因子模型基础上又加入了一个共同方法因子,并在Mplus8.0软件中进行拟合。有关结果显示,八因子模型无法实现拟合,新加入的共同方法因子的因子结构未使拟合程度发生显著改变,这也表明本研究不存在严重的共同方法偏差问题。

3.2 变量的描述性统计

本研究各变量的均值、标准差以及变量间的相关系数见表2。由表2可知:互补性技术生态(r=0.360,P<0.01)、市场生态(r=0.404,P<0.01)、制度生态(r=0.450,P<0.01)均与创新市场化生态能力呈显著的正相关关系;互补性技术生态(r=0.305,P<0.01)、市场生态(r=0.369,P<0.01)、制度生态(r=0.368,P<0.01)均与颠覆性创新市场化呈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创新市场化生态能力(r=0.420,P<0.01)与颠覆性创新市场化也呈显著的正相关关系。这些相关性结果与本研究的预期一致,因而研究假设得到了初步支持。

3.3 假设检验

3.3.1 中介效应检验。本研究首先利用层次回归分析法依次验证假设1a、1b、1c和假设2a、2b、2c,有关结果见表3。由模型6、8、10可知,在控制相关变量后,互补性技术生态(β=0.244,P<0.01)、市场生态(β=0.335,P<0.01)、制度生态(β=0.331,P<0.01)均与颠覆性创新市场化呈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因而假设1a、1b、1c得到支持。

本研究根据Baron和Kenny提出的中介效应检验法,依次对假设2a、2b、2c进行验证,有关结果见表3。由模型2、3、4可知,在控制相关变量后,互补性技术生态(β=0.260,P<0.01)、市场生态(β=0.266,P<0.01)、制度生态(β=0.339,P<0.05)均与创新市场化生态能力呈显著的正相关关系;由模型9、11可知,在控制创新市场化生态能力后,市场生态(β=0.210,P<0.01)和制度生态(β=0.199,P<0.01)也与颠覆性创新市场化呈显著的正相关关系,这表明创新市场化生态能力在市场生态、制度生态与颠覆性创新市场化之间起到部分中介作用;由模型7可知,在控制创新市场化生态能力后,互补性技术生态对颠覆性创新市场化的预测不显著(β=0.135),这表明创新市场化生态能力在互补性技术生态与颠覆性创新市场化之间起到完全中介作用。

为进一步验证创新市场化生态能力的中介作用,本研究利用Process抽样5 000次以考察其显著性。结果显示,在控制相关变量后,互补性技术生态、市场生态、制度生态通过创新市场化生态能力对颠覆性创新市场化的间接效应分别为0.263 0、0.353 7和0.339 6,95%的置信区间分别为[0.126 5,0.399 6]、[0.205 6,0.501 8]、[0.196 6,0.482 6],均不包括0。因此,假设2a、2b、2c得到支持。

3.3.2 调节效应检验。本研究根据调节效应检验法验证假设3a—3f。为避免多重共线性,将创新市场化生态和环境动态性进行中心化处理,有关结果见表4。由模型12、13、14可知,互补性技术生态与市场动态性的交乘项(β=0.018,P<0.05)、市场生态与市场动态性的交乘项(β=0.017,P<0.05)、制度生态与市场动态性的交乘项(β=0.020,P<0.01)均与创新市场化生态能力呈显著的正相关关系;由模型15、16、17可知,互补性技术生态与技术动态性的交乘项(β=0.021,P<0.01)、市场生态与技术动态性的交乘项(β=0.035,P<0.05)、制度生态与技术动态性的交乘项(β=0.032,P<0.01)均与创新市场化生态能力呈显著的正相关关系。

本研究根据Aiken等的建议划分环境动态性的高低水平,并进行简单斜率检验,结果见图2—7。由图2—4可知:在高市场动态性的情况下,互补性技术生态、市场生态、制度生态均与创新市场化生态能力之间的关系更强;而在低市场动态性的情况下,互补性技术生态、市场生态、制度生态均与创新市场化生态能力之间的关系较弱。这进一步说明,市场动态性对创新市场化生态与创新市场化生态能力之间的关系起到正向调节作用。由此,假设3a、3b、3c得到支持。

由图5、图7可知:在高技术动态性的情况下,互补性技术生态、制度生态均与创新市场化生态能力之间的关系更强;而在低技术动态性的情况下,互补性技术生态、制度生态均与创新市场化生态能力之间的关系较弱。这说明技术动态性对互补性技术生态、制度生态与创新市场化生态能力之间的关系起到正向调节作用。因此,假设3d、3f得到支持。

而由图6可知:关于市场生态与创新市场化生态能力的关系,低技术动态性和高技术动态性的调节效应并无明显区别,因而假设3e未得到完全验证。由于新创企业的颠覆性创新市场化过程是一个将破坏性技术开发成为新产品,并向非主流市场投放乃至颠覆主流市场的过程,因此,新创企业在新产品制造到入市这一过程中并不会把对技术的追求放在第一位,对技术的变革和更替也就不会特别敏感。在市场生态中,新创企业的颠覆性创新市场化需要其与供应商、制造商、分销商和消费者等协同完成,重点在于颠覆性创新产品的生产制造过程和消费者的建议反馈收集过程,强调市场生态中成员彼此之间的沟通与生产步调的一致。那么,外界技术环境变动的快慢,也就是高技术动态性和低技术动态性之间的差异与转换可能不会对市场生态中的各种协同行为起到太大的作用,进而不会影响创新市场化生态能力的生成,调节效应也就无甚差异。

3.3.3 有调节的中介效应检验。本研究根据Hayes的检验方法,对假设4a、4b进行验证。通过Process分别计算环境动态性高与低两种情况下,创新市场化生态能力在创新市场化生态与颠覆性创新市场化之间的中介效应,有关结果见表5和表6。由表5可知,市场动态性对创新市场化生态能力在制度生态与颠覆性创新市场化之间的中介效应调节作用显著(间接效应为0.007 1,P<0.01,95%的置信区间[0.001 2,0.026 4],不包含0),表明此时创新市场化生态能力存在显著的中介作用,且高市场动态性下的间接效应大于低市场动态性下的间接效应(0.175 3>0.086 6)。在低市场动态性下,创新市场化生态能力在互补性技术生态与颠覆性创新市场化、市场生态与颠覆性创新市场化之间的中介作用不显著;而在高市场动态性下,创新市场化生态能力在互补性技术生态与颠覆性创新市场化(间接效应为0.159 2,P<0.01,95%的置信区间[0.059 6,0.313 2],不包含0)、市场生态与颠覆性创新市场化(间接效应为0.171 4,P<0.01,95%的置信区间[0.054 1,0.332 7],不包含0)之间的中介作用显著。以上分析说明,市场动态性部分调节创新市场化生态能力在创新市场化生态与颠覆性创新市场化之间的中介效应,且市场动态性越高,创新市场化生态能力的中介效应越显著。因此,假设4a得到部分支持。

由表6可知,技术动态性对创新市场化生态能力在制度生态与颠覆性创新市场化之间的中介效应调节作用显著(间接效应为0.011 7,P<0.01,95%的置信区间[0.002 5,0.025 4],不包含0),表明此时创新市场化生态能力存在显著的中介作用,且高技术动态性下的间接效应大于低技术动态性下的间接效应(0.196 4>0.065 0)。在低技术动态性下,创新市场化生态能力在互补性技术生态与颠覆性创新市场化、市场生态与颠覆性创新市场化之间的中介作用不显著;而在高技术动态性下,创新市场化生态能力在互补性技术生态与颠覆性创新市场化(间接效应为0.160 9,P<0.01,95%的置信区间[0.063 2,0.347 3],不包含0)、市场生态与颠覆性创新市场化(间接效应为0.121 7,P<0.01,95%的置信区间[0.041 4,0.282 0],不包含0)之间的中介作用显著。以上分析说明,技术动态性部分调节创新市场化生态能力在创新市场化生态与颠覆性创新市场化之间的中介效应,且技术动态性越高,创新市场化生态能力的中介效应越显著。因此,假设4b得到部分支持。

假设4a、4b之所以得到部分验证,原因可能是在低环境动态性的情况下,市场上的新技术和新产品更新换代速度较缓,新创企业的竞争压力较小,其对外部创新资源、知识、信息等的需求较少,不需要投入过多的时间和精力来预测市场及提升自身的技术能力。当市场动态性较低时,市场处于一种相对稳定、舒适的环境,消费偏好和市场格局变化不频繁、市场竞争较少。当技术动态性较低时,新创企业无须做出很大改进,对自有颠覆性工艺、技术的少量改进就可以满足技术变革的需求。因此,在低环境动态性的情况下,新创企业更容易对行业前景、消费偏好等市场因素做出预测,同时新创企业的颠覆性创新行为可能会表现为产品迭代升级速度慢及产品研发创新的需求不迫切;此外,新创企业基于自身的颠覆性创新市场化需求,会减少对创新市场化生态的依赖,进而影响创新市场化生态能力的生成和对颠覆性创新市场化的驱动。

04

结论

4.1 结论与理论贡献

本研究主要得出如下结论:①创新市场化生态(互补性技术生态、市场生态、制度生态)对新创企业颠覆性创新市场化有正向作用;②创新市场化生态能力在互补性技术生态与新创企业颠覆性创新市场化之间起到完全中介作用,而在市场生态、制度生态与新创企业颠覆性创新市场化之间起到部分中介作用;③创新市场化生态对创新市场化生态能力有正向作用,表明创新市场化生态有利于促进创新市场化生态能力的形成;④在高市场动态性的情况下,互补性技术生态、市场生态、制度生态均与创新市场化生态能力之间的关系更强,而在低市场动态性的情况下,互补性技术生态、市场生态、制度生态均与创新市场化生态能力之间的关系较弱,这进一步表明市场动态性对创新市场化生态与创新市场化生态能力之间的关系起到正向调节作用;⑤在高技术动态性的情况下,互补性技术生态、制度生态与创新市场化生态能力之间的关系更强,而在低技术动态性的情况下,互补性技术生态、制度生态与创新市场化生态能力之间的关系较弱,这表明技术动态性对互补性技术生态、制度生态与创新市场化生态能力之间的关系起到正向调节作用;⑥环境动态性(市场动态性、技术动态性)部分调节了创新市场化生态能力在互补性技术生态、市场生态与新创企业颠覆性创新市场化之间的中介作用,而完全强化了创新市场化生态能力在制度生态与颠覆性创新市场化之间的中介作用,且环境动态性越高,创新市场化生态能力的中介效应越显著。

本研究的主要理论贡献在于:①拓展了新创企业颠覆性创新行为的研究视角。由于新创企业自身的“新弱性”这一特点,已有研究主要关注新创企业的自身能力。而本研究基于创新生态系统理论,探究新创企业颠覆性创新市场化,将更具理论意义与价值。此探讨依托创新生态的颠覆性创新市场化作用机制,为新创企业颠覆性创新市场化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②引入了创新市场化生态能力的概念。现有研究往往倾向于从集群等中观角度来探讨如何使创新效益最大化,研究对象也多为成熟企业。本研究根据已有研究引出创新市场化生态能力这一概念,并从创新生态结构、创新生态主体关系与开放性以及创新扩散能力等3个部分,探讨解析创新市场化生态是如何影响新创企业颠覆性创新市场化过程的,丰富了创新市场化的作用机制研究。③揭示了创新市场化生态作用机制的边界条件。本研究考察了环境动态性在创新市场化生态通过创新市场化生态能力对颠覆性创新市场化影响过程中的调节作用。研究结果表明,创新生态环境是创新市场化生态对颠覆性创新市场化影响机制的重要边界条件,而且也证实了颠覆性创新市场化的溢出效应,为创新市场化领域的相关研究提供了理论基础。

4.2 管理启示

本研究结论对新创企业颠覆性创新市场化有着重要的实践指导意义,新创企业可以整合互补性资产以及与政府、社会各界的利益相关方构建创新市场化生态,突破创新边界,提高颠覆性创新市场化效果。①新创企业可以依托创新生态,与系统成员建立相互依赖关系,利用与上下游合作企业、供应商等的合作关系,进行前期创新产品生成的流程优化,构建互补性资产,降低创新成本;紧跟市场需求变化,根据消费者、下游分销商等的反馈收集市场信息,利用自身回应市场迅速的优势不断迭代改进产品,提升颠覆性创新产品的市场认可度。而管制机构也可以通过颁布政策等手段,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进而推动新创企业颠覆性创新市场化进程,帮助其渡过前期的市场化困境。②新创企业可以在颠覆性创新市场化过程中利用创新市场化生态优势,与其他成员建立协同创新的密切关系,充分利用创新市场化生态能力开拓创新边界,进而确保克服资源短缺、创新风险等问题,实现颠覆性创新市场化。③新创企业可以通过创新生态构建创新生态链,根据环境动态性的变动不断调整颠覆性创新市场化行为,建立创新生态成员协同共创式问题解决机制。

4.3 研究局限与展望

本研究也存在以下不足:①不同行业的新创企业或许会受行业的影响而具有不同的颠覆性创新市场化进程。本研究未对新创企业进行分类,研究结果不一定适用于所有新创企业。因此,未来还需要对不同行业的新创企业进行分类探讨。②本研究基于创新生态系统理论,探讨了新创企业颠覆性创新市场化的过程机制,但创新生态对于新创企业颠覆性创新市场化行为的影响过程是多样性和复杂性,而且新创企业的发展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因此,新创企业的颠覆性创新市场化行为和颠覆性创新市场化机制也可能是动态的演变过程。未来可以对不同类型的机制做进一步的深入研究和比较。③本研究采用问卷调查的方式采集数据,对企业创立年限也并无太多限制,部分受访者基于自身回忆填写问卷,因而与严格的纵向研究还存在差距,可能对变量之间的因果关系推断产生一定偏差。未来可以尝试分阶段配对的数据采集方法,以有效减弱共同方法偏差对研究结果的影响,更准确地推断变量间的因果关系。

作者简介:李宏贵,博士,南京工业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研究方向:创新与创业管理;张茜,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创新与创业管理;何淑娟,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创新管理。本文刊发于《创新科技》杂志2023年第5期。文章观点不代表主办机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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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邮箱:sciencepie@126.com

Last modified: 2023年 7月 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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